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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充值后商家“跑路”事件频发,消费者权益屡遭侵害。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有预谋”的“转店跑路”案件,welcome美嘉体育,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2021年,消费者杨女士在某美艺公司经营的美发护肤造型店充值5万元,参与该店铺“充5万赠1万”的消费活动。后杨女士多次在店内消费,杨女士参与该活动的卡内仍有余额6635.4元,另三张会员卡共有余额2960.6元。某一天,杨女士如往常一样到店内理发时,发现店铺更换了经营者,原美艺公司已于2024年8月注销,新的经营者张某要求杨女士加价后方可继续为其提供会员服务。这时杨女士才意识到,原来的经营者“跑路”了。杨女士表示,“在对方转让的前五天我还去消费过,当时我感觉到了不对劲,但是当时对方还让我充卡。对方没有以任何形式做出闭店的通知。”
该店铺由某美艺公司经营,某美艺公司于2017年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1。2024年3月,某美艺公司将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1万元。同年4月,该公司将法定代表人由王某1变更为王某3、股东由王某1变更为王某2及王某3。同年6月,王某3与案外人张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王某3将护肤造型店及所有剩余会员权益转让给张某。同年8月9日,该美艺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王某2、王某3出具的清算报告载明公司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王某2、welcome美嘉体育,王某3是堂兄弟,二人与王某1是同村村民。
因协商退费未果,杨女士起诉要求王某1、王某2、王某3共同退还剩余服务费9596元。王某1表示,其已经将公司转让给王某2、王某3,已经不是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不应担责。王某2、王某3则表示,公司已经注销,店铺已经转让,二人不应担责。
王某1作为某美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自然人股东,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1万元,随后向他人转让股份、注销公司、将会员权益转让给案外人,法院认定其构成恶意闭店。杨女士的充值行为发生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该段期间王某1作为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王某1应对某美艺公司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王某2、王某3的责任,生效判决认为,杨女士向某美艺公司预交一定数额的美容美发费用,某美艺公司为杨女士提供美容美发服务,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杨女士并未接受张某所在的美发店提供的服务,《协议书》对杨女士没有法律约束力,杨女士有权基于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向王某2、王某3主张权利。
对于杨女士主张的退款金额,王某1、王某3主张,“杨女士最后一次充值是在2021年1月21日,参与充值50000元赠送10000元的活动,现卡内余额6635.4元是赠送的金额,该余额无法退还。会员退卡不再享受会员折扣,须返回原价,按充值金额减去原消费金额为退还金额。”但未就赠送金额不退的约定提交任何证据。杨女士则表示,双方并无此约定。生效判决最终认定,王某1、王某2、王某3应当在扣除折算的费用后退还杨女士剩余费用8490.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美嘉体育官网,,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美发店的经营者要将公司注销,属于与消费者权益相关事项,经营者需通知消费者。从《协议书》约定来看美嘉体育官网,,王某2、王某3对于将可能出现会员要求退卡的情况是明知且有充分预见的,在此情形下,注销公司前其不向充值会员进行通知、告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的通知义务,有违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welcome美嘉体育,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王某2、王某3将合同义务转让给张某,未经杨女士同意。而且,本案所涉及的美容美发服务合同关系有一定的专属性和人身依附性,意味着杨女士作为消费者对某美艺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技术的认可,不同于一般金钱债权债务,无法径行转让。故王某2、王某3应承担退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杨女士的充值行为发生在王某1担任公司一人股东期间,根据上述规定,王某1亦应对本案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即便美发护肤造型店已经转让,某美艺公司已经注销,王某1、王某2、王某3仍应承担退款义务。
当前,《预付费司法解释》已经出台,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本案即符合该条第二项的精神,王某2、王某3未经杨女士同意,将为杨女士提供美容美发服务的义务转移给张某,杨女士有权解除该服务合同。
首先,充值折扣作为美容美发机构常用的促销优惠方式,折扣力度必然已经计入机构的商业成本,所赠送金额和充值金额合计计算的消费单价亦必然作为客户进行充值消费的考量因素,足以影响客户做出充值的意思表示。其次,折扣、赠送属于客户的重大合同利益,即使存在折扣不退的合同约定,亦属于不合理减轻机构责任,限制客户主要权利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四百九十七条,应属无效。某美艺公司的赠送行为与杨女士作出办卡的意思表示具有关联性,其赠送行为完成后,产生的效果为杨女士实际以折扣价格消费,计算杨女士已消费金额时,亦应按照相应折扣折算。
《预付费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按折扣价或者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未超出消费者预付款,但按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超出消费者预付款,经营者请求消费者支付按打折前的价格计算超出预付款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本案对于杨女士应获得的退费金额的判决,亦符合上述规定精神。
预付费消费本应是便利双赢的消费模式,却因少数不法分子的行为沦为“套现跑路”的工具。“减资—转让—注销”是职业闭店人的典型套路,“退卡需按照原价扣费”也成为一些商家拒绝退费的挡箭牌话术。消费者对此类行为要提高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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